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钱江(城东)新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按照“规范、高效、严控”的原则,根据《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以下简称“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指工程招标结束后)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功能、规划、设计的调整,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合同价款、合同工期等方面的变更。
第三条 凡属管委会本级开发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设备、材料等)按照本办法执行;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独立运作管理的分指挥部开发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设备、材料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控制,原则上可变可不变的按不变控制,并实行工程项目主管(业主代表)负责制。
第五条 工程变更审批时应对技术、经济进行综合评审、决策,确保工程变更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
第六条 工程变更分为设计类变更、施工类变更两种。设计类变更是为了更合理、科学、高效的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由参建各单位提出并被建设单位确认,需对原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修改的或者增加施工图文件的变更,设计类变更分为设计院联系单与设计院确认施工联系单。施工类变更为除设计类变更以外的工程变更,如零星工程、紧急抢险发生的工作、因建设各方等原因引起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调整以及业主指令等。
第七条 所有工程变更划分为Ⅰ、Ⅱ、Ⅲ类。
7.1 Ⅰ类工程变更为重大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Ⅰ类工程变更。
(1)变更估算投资增减额(含工程用材变更)超过批准初步设计概算5%(含)的(概算金额在500万以下的按10%控制);
(2)变更估算投资增减额超过50万(含)的;
(3)变更涉及的工艺、性质、功能、建设标准、立面外观或色彩、位置、用地、总平面图等与初步设计批复或者管委会决定作重大调整的;
(4)变更影响合同工期30天以上(含)的。
7.2 Ⅱ类变更为较大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Ⅱ类工程变更。
(1)变更估算增减额在10至50万(含10万);
(2)变更影响合同工期10至30天(含10天)。
7.3 Ⅲ类变更为Ⅰ类、Ⅱ类以外的变更。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八条 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设计类变更的设计调整、确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确认与设计相关的会议以及工程变更的审查。设计类变更需由工程项目设计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处)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九条 施工单位:负责配合工程变更的审批工作;根据工程变更需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并按批准意见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工程变更完成后按相关程序及时将有关完善的变更资料及计量支付资料报送监理单位核验与确认。
第十条 监理单位:按合同权限负责工程变更实施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会同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召集相关各方组织对工程变更方案、变更工程量及造价提出审核意见,起草“工程变更内部流转单”,管理、监督变更工程施工方案的实施,并建立工程变更相应台账。
第十一条 跟踪审计单位:负责对监理审核的造价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视情况出具咨询意见书;对工程变更事宜进行跟踪审计,及时向审价管理部门反映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拥有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权。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变更管理中的职能如下:
12.1 建设项目现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现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工程变更联系单的签发与组织会议等工作;根据批准的会议纪要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实施;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相关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对相关签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12.2 设计管理部门:负责设计类变更的审核、根据批准的会议纪要组织设计单位完成工程变更图纸和文件,签字确认后移交现场管理部门实施。
12.3 审价管理部门:负责涉及造价变动的工程变更的审核;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变更造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等工作,牵头对Ⅰ、Ⅱ、Ⅲ类工程变更的无价材料及特殊工程(指合同及规范性文件未明确)的造价核查并向现场管理部门提出经确认的咨询意见。
12.4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的执行。
第四章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签发与内部审批要求
13.1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查“工程变更施工联系单”,签署意见后并将“工程变更内部流转单”提交现场管理部门。
13.2 现场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主管)负责Ⅲ类工程变更的审核与签发,须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委相关处室人员进行工程变更审核例会,并出具例会纪要(备忘录)。
13.3 现场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主管)负责Ⅰ、Ⅱ类工程变更的初审、签发与会议承办。项目分管领导(或授权现场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Ⅰ、Ⅱ类工程变更涉及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委相关处室人员进行审核,对Ⅱ类工程变更明确意见;对Ⅰ类工程变更提出意见并明确是否上报内控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并出具会议纪要。
13.4 由现场管理部门汇总Ⅰ类工程变更资料上报内控领导小组,内控领导小组审核并以会议纪要明确意见。
13.5 对重大、特殊的变更,必要时现场管理部门或会同设计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并出咨询报告作为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与须知
14.1 Ⅲ类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内部流转单”必备签字程序为:监理单位经办人、总监,现场管理部门第一经办人,设计管理部门第一经办人,审价管理部门第一经办人(或授权的跟踪审计人员),现场管理部门负责人。
14.2 Ⅰ、Ⅱ类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内部流转单”必备签字程序为:监理单位经办人、总监,现场管理部门第一经办人、负责人,设计管理部门第一经办人、负责人,跟踪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审价管理部门第一经办人、负责人。
14.3 Ⅰ、Ⅱ、Ⅲ类工程变更涉及设计修改或确认和涉及造价变动的均需有“工程变更内部流转单”中相关业务主管处室授权人参加会议且签字。
14.4 工程变更审批应及时,原则上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涉及较大工艺或造价变化不多于30个工作日。
14.5 “工程变更施工联系单”原则上应“先审批后实施”,若遇紧急情况可由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行实施,并于14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手续。
14.6 工程变更会议前,现场管理部门应提前两天发会议资料给各参会部门、单位研究。
14.7 “工程变更施工联系单”必须与“工程变更内部流转表”对应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A-B-C-D。
A:项目合同序号(合同管理软件自动生成);
B:项目开工年份,如2012开工即为2012;
C:专业类别:土建T、安装A、装修Z、弱电R、绿化L、交通设施J、幕墙M、市政工程S、电力D、消防X、其它Q;
D:流水号(施工联系单同一专业同一施工单位必须连号)。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的执行
15.1 现场管理部门负责人(主管)根据“工程变更内部流转单”签发“工程变更施工联系单”。
15.2 工程变更工作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会同甲方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完成情况并在“工程变更施工联系单”上做好详细记录,隐蔽工程根据工序必须及时上报核实。
15.3 对突发事件、危及工程安全等必须以抢险优先、特事特办、事后补办的原则处置,此情况引起的工程变更原则上在14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工程变更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补充合同签订
16.1 工程变更后减少工程量在主合同不再支付,增加工程量签订补充合同支付。
16.2 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工程变更签订补充合同;若合同未约定幅度的工程变更累计超过合同价10%或者超过200万元需签订补充合同。一个工程项目原则上只签订一个工程变更补充合同。
16.3 补充合同支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0%。
16.4 工程变更补充合同,按照项目主管负责制原则,由工程现场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监理、跟踪审计单位、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签订,500万元以下工程变更补充合同经项目分管领导批准后签订,500万元(含)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内控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签订,并负责补充合同签订。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加强勘察、设计阶段的审查和质量控制,防止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导致施工期工程大量变更。
17.1 在勘察和设计合同中应对勘察和设计质量提出明确要求,规定由于勘察和设计单位责任造成工程投资失控和浪费的处罚条款,并依法追究责任。
17.2 加强设计文件内部审查,按照施工图内审制度执行。由设计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现场管理部门、审价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在设计图纸阶段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优化、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变更招标制。对于单项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且超过50万(园林绿化工程单项变更金额超过30万)或投资增加额超过500万元、且具备重新招标条件的变更内容,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因特殊原因不宜招标的,应当报请内控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九条 变更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或者超过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概算由项目现场管理部门提出并整理后提交审价管理部门按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整套图纸变更也应执行本办法,并对原有图纸进行保存。
第二十一条 现场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整理及存档工作。各项目部应在每季度末、签订补充合同时、工程竣工时报送“工程变更汇总表”给监察及审价管理部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与抽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将对工程变更进行后评估,从中检讨管理过程出现的问题,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杭州市钱江新城管委会审价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工程联系单管理暂行规定〔2009〕8号作废。各处室(公司、分指挥部)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约定本办法的相应条款。
附件:1.工程变更内部流转单
2.工程变更联系单
3.工程变更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