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加快构筑中心区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干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构筑中心区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见》中纳税年度指自公历
第三条 《意见》中所称纳税总额(实缴税收、年度纳税、纳税额、缴纳税收)是指纳税年度缴纳在我区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之和。
第四条 《意见》中所称区留成部分或区财政贡献是指该企业在纳税年度缴纳在我区的纳税总额(见第三条)的地方收入扣除的60%部分。其中,地方收入为增值税的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40%部分、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之和。
第五条 《意见》中所称“以实缴税收为基础”,是指以实缴税收的地方收入为基础。
第六条 《意见》中对街道、镇的城市工业发展考核、创建特色街区、建立楼宇经济发展考核,考核办法分别由发改局、商贸局和招商局另行制定,并纳入年度个性目标考核。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意见》第1条所称对我区重点工业企业,鼓励其向外发展,其主要母公司或主要控股公司留在我区,形成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总部职能且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是指独立纳税的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在500万元及以上,或集团企业在我区纳税的母公司或主要控股公司以及在我区纳税的所有子公司当年实际缴纳税收之和在500万元及以上。
第八条 《意见》第1条所称鼓励搬迁企业留总部。对经认定的销售、研发等总部设在本区,生产基地设在区外且搬迁前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搬迁工业企业,是指:
(一)该企业在区外有生产基地的(附从事区外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二)该企业签订拆迁协议年度的上年或当年(两者择其
一)实绩缴纳税收在30万元及以上;
(三)该企业母公司或主要控股公司留在本区的,以母公司
或主要控股公司在我区纳税总额对区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如母公司或主要控股公司外迁,但在本区保留或新设研发、销售、管理公司,并与搬迁企业业务相关的,以该公司新增的销售收入(或新增的营业收入)所占比重乘以该公司在我区的纳税总额对区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
(四)2008年起新引进的总部型工业企业,比照享受该政策。搬迁工业企业购买或租用办公楼宇设立总部,按照《意见》中第11—14、17条有关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政策执行。
第九条 《意见》第2条所称列入区集团企业培育计划的公
司是指每年度由区发改局公布一批列入集团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名单。
第十条 《意见》第2条所称从集团公司完成组建当年起,
其在本区的控股子公司是指符合以下条件:
(一) 集团公司是指母公司在我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 控股子公司必须是指母公司占控股地位的子公司。
第十一条 《意见》第2条所称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项目是指由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杭州市财政局与发改、商贸、科技等部门联合发文实施资助的项目。
第十二条 《意见》第4条所称按标准厂房承租企业合计纳税总额计算,高于40万元/千平方米的,是指:
(一)标准厂房必须拥有国有土地权证或集体土地权证,土地性质为工业。同一业主标准厂房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二)承租企业合计纳税总额是指所有承租企业缴纳在我区的税收收入之和;
(三)40万元/千平方米是指以标准厂房产权方(业主)为统计对象,该业主所有标准厂房内所承租企业缴纳在我区的税收收入之和除以该业主所有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之和高于40万元/千平方米(含40万元/千平方米)。
第十三条 《意见》第4条所称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以转产、合资、合作、出让等形式发展符合产业导向的产业,是指:
(一)自主拥有土地性质为工业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权证和厂房的工业企业;
(二)如转产后仍为工业的,必须是转产的第一年至后三年中符合产业导向目录的新产品的产值总额达到转产前一年总产值的30%、50%、70%、80%以上;
(三)以合资、合作形式发展符合产业导向的产业必须是在原注册地(即存量土地和厂房上)新设公司或变更营业执照;
(四)以出让形式发展符合产业导向的产业,企业土地权证的受让方所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是符合产业导向目录的。
(五)产业导向目录是指发改委公布的。
第十四条 《意见》第7条所称在我区年度纳税总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购物中心、零售百货企业,或者1000万元以上大型综合超市、500万元以上的大型专业店和连锁店等企业是指:
(一)大型购物中心须以零售为主,具备休闲、娱乐、饮食等配套设置,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纳税总额的计算可以包含中心内所有商业网点在我区缴纳的税收;
(二)零售百货企业须以零售日用工业品为主,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1.5万种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专业店须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专营商品的营业收入所占比重为80%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四)连锁店须为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连锁店税收以总部汇总缴纳的,该店税收测算方法为:该店销售收入占总部在杭州市的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乘以总部在杭州市缴纳的税收总额。
第十五条 《意见》第8条所称“五星级酒店”,以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评定审批为准;“